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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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比例情况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260人看过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既是国家及我市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合同的约定,根本上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所决定的。

  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向政府缴纳合理比例的增值收益,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惠,对于实现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比例情况如下:

  北京: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

  上海:上市交易全部价款的30%至45%;

  广州: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

  深圳:该套住房市场价格与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

  杭州: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

  厦门: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90%;

  武汉: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的70%;

  成都: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

  宁波: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

  合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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