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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2048人看过



  合作建房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一个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取得建筑物原始产权的一个通行规则是“谁建筑,谁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判断该房屋是谁建造的,不是看该房屋由谁施工,而是看谁获得施工许可证,即谁是施工许可证上的权利主体。通常情况下,只有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主体才能办理房产初始登记,获得房屋的原始产权。

  在合作建房合同中,合作建房各方通常可以作出以下情形的约定:

  一、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其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之后,再按合作建房的约定处理。

  二、以提供资金一方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其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之后,再按合作建房的约定处理。

  三、以合作建房各方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各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房屋的共有原始所有权。之后,再按合作建房的约定处理。

  四、以合作建房各方各自的名义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各方各自办理其产权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其产权范围内的房屋的原始所有权。

  上述几种方式,第四种最为可行,成本也最低。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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