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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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配偶偿还婚前购房贷款不改变房屋属婚前财产的性质(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38人看过


【审判规则】 
购房者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将该房产登记于个人名下。在此情况下,离婚时应将上述房屋视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购房者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帮助购房者偿还债务,由购房者对其配偶进行补偿,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 购房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 购房首付 房产登记 个人财产 偿还债务 市场价值 补偿
【基本案情】
沈X与钱X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钱X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购买系争房屋,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75 036元。之后,钱X磊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借款人民币180 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余款。2000年9月27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被受理,并于同年12月6日登记在钱X磊名下。截止至当月,争房屋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86 618.63元。沈X与钱X磊均认可系争房屋现值1 176 000元。
沈X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将系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钱X磊答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该所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各半分割。
【争议焦点】
购房者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款,且登记于其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配偶帮助购房者偿还房贷,离婚时,购房者应否给予其配偶相应的补偿。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沈X与被告钱X磊离婚;房屋归被告钱X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钱X磊负责偿还,被告钱X磊给付原告沈X房屋补偿款二十四万元。
被告钱X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钱X磊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钱X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审判规则评析】
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双方应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以财产取得的时间进行区分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有财产,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前、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帮助其偿还房屋贷款,但由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行为不不能改变该房屋系个人财产的本质,配偶的还款应认定为是帮助偿还债务,在离婚时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并在婚前交付首付款,且将产权人登记为其个人。由于男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应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该房屋不因其与女方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女方帮助偿还贷款的,应视为其帮助男方偿还债务。双方离婚时,不应将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未偿还完贷款应属男方个人债务。至于女方帮助还贷部分财产,因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已有实质的增值,故男方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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