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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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登记可否主张抵押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345人看过



问:2012年5月,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以邹某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到期还款日为今年5月。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可是我的朋友无力还款,我于是想到要抵押人邹某还款,但是我被告知当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我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无法主张抵押权。请问,这种情形下我还有什么办法向邹某主张抵押权要求还款吗?


答:您好,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您的抵押权确实没有设立。但是,您依然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邹某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即表现为要求邹某配合您到当地房管部门补办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然后再行使抵押权的相关权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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