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268人看过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适用于无偿划拨和有偿征用取得。

下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一、 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 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 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 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等地的国有土地;

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面、滩涂等;

七、 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