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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承租人八大租赁纠纷和陷阱的预防与处理(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1046人看过



4、租用非商业用房屋作商铺

房屋用途在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证上“用途”栏可以查阅得知。有些承租人或转租人只看现

场,不看证件,盲目签订租赁合同,结果不能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已交款项也无法退回。避

免这类陷阱的措施是。

(1)查阅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只能租用商业用途的房屋作商铺。

(2)学校用房、部队用房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往往不能作商业用房使用,此类作为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要求业主出具房屋商业用途的书面证明,以便办理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5租用学校房屋经商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2001年7月,林某与某海员学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学校将校内临街约7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林某作商铺,每月租金5万元。经学校同意,林某投资10万元将该房屋面街的围墙拆了,并重新间隔装修该房为许多单间铺位,再将该铺位转租。许多人转承租人交了押金及首月租金,但根据某市规划局1975年发给该校的规划许可证上载明该房的用途为教育,非商业用途,所以转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学校也不同意出具该房为商业用房的证明。后来,林某伪造该校公章,出具该房为商业用房的证明,以协助转承租户办理营业执照。该校得知后报警,林某被公安部门拘留。该校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交回房屋,恢复原状。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学校用房系使用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非商业用房。学校与林某以及林某与转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而无效,林某应交回房屋,恢复原状,对林某及学校的损失,应由林某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对转承租户的损失,应由林某负主要责任,转承租户负次要责任。此外,林某伪造公章,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刑法》第280条处罚。

5、转租人携款逃匿

现时有很多人从发展商处承租大量商铺后再转租,做“二房东”,玩空手道。他们从转承租人处收款后并不交给出租人,出租人因为收不到租金,就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结果转承

租人钱铺两空。怎样避免这种陷阱呢

(1)尽量避免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争取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

(2)如与“二房东”签约,争取将其中应付给“一房东”的租金直接付给业主,同时与业主约定,如第三人(转承租人)已交付租金,不得终止合同。

(3)如“二房东”拖欠租金,争取让业主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租约,并与“一房东”直接签约。

典型案例6

2001年3月,约300租户与卢某等设立的某公司签订时代广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三年,每户交两个月租金2万元,押金1?5万元。该广场集中经营服装批发零售。租户交款入住后约半年,该广场的业主某房产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准备收回商铺。原来,卢某等开设的某公司收取押金、租金后并没有交给真正的业主,而是拖欠租金,不久携款逃到国外,总金额超过2000余万元,某房产有限公司依照租赁合同要求收回商铺,后来在法院主持调解,政府出面?旋下,双方达成协议,承租方每户补交4个月租金,业主少收2个月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每铺承租户最终亏了5?5万元(押金及4个月租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卢某公司与房产有限公司、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有效。卢某公司欠租,房产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收回商铺。因此,承租人最好与业主而不是“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

6、物业管理公司侵占电费导致停电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后,没有交给供电局,供电局就停止供电。这时,物业管理公司是代理人,承租人是委托人,承租人只能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这类陷阱的措施是。

(1)尽量约定向供电局直接交费。

(2)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时,要求其提交上月由供电局出具的发票或收据,换回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收据,否则停止代交电费。

典型案例7侵占电费,供电局停电

2002年5月,某市某商业广场共欠某供电局电费2500余万元,欠滞纳金2500余万元。几百个承租商户都每月照交电费,但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后并未交给供电局。后来,供电局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电费及滞纳金共5000余万元。该公司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所获,最后供电局停止供电,给承租商户造成巨大损失。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当地政府被迫出面协调,才恢复供电。

案例分析

本案中供电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合法有效,用电方违约后,供电方可以收取滞纳金,并停止供电。

8、市政建设造成商铺由旺变冷

市政规划、市政建设层出不穷,从未间断。但许多市政建设造成商铺由旺变冷,如修地铁封路;修高架桥,桥梁、桥墩挡住了阳光,挡走了人流。避免类似陷阱,可采取下列措施:

(1)事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市政规划信息,避免租用类似商铺。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规定:承租方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继续经营时,有权终止合同,并不视为违约:

出现战争、地震、台风、洪涝、城市暴动、恐怖袭击或其他不可抗力;

政府征地拆迁;

商铺前50米、左右两边各200米内正修路、改路、扩路、建高架桥、建天桥、建地铁或出现其他市政建设行为。

典型案例8市政建设导致商铺门可罗雀

徐某经营地毯销售及装修生意,生意非常火红。1998年9月,她在某市南岸路家庭装饰广场租了一间铺面经营地毯零售、批发及装修业务,业务也蒸蒸日上。这时,她又在对面的另一间更大的装修材料市场租了一间档铺,每月租金8000元,租期两年,按金6万元。不料,从1999年5月起,南岸路要建立交桥,结果,她两个铺面相对的中间道路即南岸路天天塞车,施工机器不停轰鸣,以致客流锐减,徐某生意一落千丈,每月亏损(含铺面租金)约1万元,累计已达10万元人民币。徐某与其他商铺租户曾经同业主商量,要求退租,但对方以租期未满为由拒绝。因此,她仍需承受不断扩大的亏损。

案例分析

租赁铺面经商,风险相对较大。地段乃铺面生意之命脉,地段由好变差,生意也就由盈转亏。因此,有经验的人士在签订铺面租赁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因该地段修路建桥则终止合同等不抗力条款。否则,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履行,即使承租人生意很谈,仍须照交租金。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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