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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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291人看过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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