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周末案例:常见房产纠纷案例(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314人看过


对于中国人来说,买房是个大事件。可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房产问题维权的事件接连不断,逾期交房、定金不退、产权证办理难、面积缩水、楼盘虚假宣传等。如果在买房过程中产生纠纷,导致权益受损该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

案例一:逾期交房

市民黄先生于2012年12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4月,但是开发商到2014年7月才交房,延期交房超过90天。

律师建议:当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若无约定,则依法确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

案例二:定金纠纷

2014年10月,潘小姐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3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当潘小姐签订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对此,潘小姐认为这是一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要求协商更改合同。随后,开发商通知潘小姐没收其定金。

律师建议:依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潘小姐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潘小姐的合法权益。在潘小姐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