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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纠纷案例:四兄妹因房产对簿公堂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755人看过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作为重要财产之一,在继承是发生的纠纷诸多,下面用霖澳律所一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例:四兄妹因为房产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许A、许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许A、许B、许C、许D,其中许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3月29日许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在父母亡故后,许A、许B、许C对遗产的继承与许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许C遂以许A、许B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许B保管归许D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被告许A、许B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法院判定结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所解析:

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经我所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许C所有,许C负责照顾许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许A 8万元,被告许B 5万元”。

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许D的签字,许D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许D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许C没有尽到照顾许D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许C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许D,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许D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许C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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