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一个案件,涉及出售离婚协议归一方所有房产,在过户时要求原配偶到场配合的问题,平常咨询类似情况不少,在此权作简要分析分享。
案情:
房产是业主与前妻婚内购买,产证登记是业主个人、无共有权人,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业主,后向买家出售,由中介居间签订三方合同,而后网签、资金监管全额到账,然后交契税、个税、增值税,至办理过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求业主前妻到现场签字,即使业主到档案馆将盖了档案馆证明材料专用章的离婚协议书仍无济于事。
这个局面下,解决方案可以有:
一、业主前妻能够出面协助到场签字配合办理;
二、业主前妻无法出面配合的情况下,考虑由业主做离婚析产确权诉讼,确认房产归业主个人所有,持生效判决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三、前两个方案只考虑了业主前妻能不能配合的问题,但通常出现这种情况、交易过程拉长后,监管资金虽然到账、但无法办理过户业主迟迟拿不到钱,另外再加上近一两年房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更大的可能是业主不再配合了,业主心态变了,可能会借机认为合同履行遇到客观障碍、履行不能,随即发个解除合同通知之类的,这时买家得果断安排起诉业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诉讼中两个事情的安排是必要的,一是对房产做诉讼保全,一是落实到业主前妻身份户籍信息,一旦出现法官也流露出认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求业主前妻到现场签字”这一情形是合同法110条中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客观障碍时,甚至向买家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赔偿时,申请追加业主前妻为第三人则是非常必要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