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限期协助办理并支付违约金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关键词
车位 房屋所有权证书 违约责任 逾期 商品房预售合同
要点提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已经依约支付了车位费,但某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法院判决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原告、买方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卖方
2009年某月某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商”)签订《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王某购买某市某区某地下车位(以下简称“涉案车位”);二、车位总价款350000元;三、某开发商于2010年5月31日向王某交付车位;四、某开发商应于2012年11月16日前为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王某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不退房的,自王某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王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350000元,某开发商亦于2010年5月31日向王某交付了车位,但一直未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导致王某一直未能取得车位所有权证书。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某开发商为王某办理涉案车位的所有权证书;二、某开发商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只一点五的标准向王某分阶段支付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王某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某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涉案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
二、某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2年11月17日起算至王某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对某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王某已向某开发商足额缴纳了车位款,开发商亦将涉案车位交付给王某,某开发商应为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某开发商逾期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故王某主张某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