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借名买房 举证责任
【内容摘要】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类纠纷一般均系因实际出资方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不足,未能将双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所导致。故,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很重要。
简要案情
姜先生系姜父的独子。姜父称,在2003年,考虑到将来可能征收遗产税,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以其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等由自己持有。
2016年其子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姜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与其子之间为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房屋出售损害了其权益,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卖房款。姜先生则认为其与姜父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出资款虽是姜父支付,但是使用的是其与其父的共有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卖房款与姜父无关。
本案焦点
姜父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姜父未就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提交证据。现在其子不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姜父自己表示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了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的解释,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归姜父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姜父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尽量将出资情况、双方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以维护自身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