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14年合同判无效,未拆迁无法确定赔偿可暂不返还!
——王某甲与黄某某、王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区位补偿价 鉴定 拆迁补偿标准 过错程度 平衡利益 返还房屋
【要点提示】
农村房屋买卖14年合同判无效,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腾退房屋,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目前未涉及拆迁,拆迁补偿标准亦尚不明确,故在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出台之前、或者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拆迁补偿评估标准达成一致之前,无法确定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相应损失的数额。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在买受人损失赔偿问题未同时解决的情况下,以暂不判决返还涉案房屋为宜。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甲(出卖人、上诉人)
被告:黄某某(买受人、被上诉人)
被告:王某乙(买受人、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王×1与梁×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王×2。王×3与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王×。王×与王×2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女即王某甲。王×于2009年3月9日去世。王×2于1999年去世。王×1于1998年1月1日去世,梁×于1983年8月18日去世。王×3于1951年12月5日去世。孙×于1985年5月19日去世。2001年6月23日,王×与黄某某和王某乙签订《立买房契约》,约定:“王×2(已故)、王×之女王某甲奉母亲之命将自己房产卖给黄某某、王某乙名下房子坐落于某村……经双方协定折合人民币计三万元整,笔下交清。双方永不反悔,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2015年,王某甲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黄某某、王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某与王×在2001年签订的《立买房契约》无效。2016年3月15日,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事后王某甲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王某乙腾退位于某村诉争房屋;诉讼费由黄某某、王某乙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农村房屋买卖14年合同已被判无效,法院为何不支持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腾退的诉讼请求?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文案例中,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王×与黄某某、王某乙签署的《立买房契约》被确认无效,该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应互为返还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黄某某、王某乙应向王×的继承人王某甲返还涉案房屋,王某甲应返还黄某某、王某乙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并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涉案房屋目前未涉及拆迁,拆迁补偿标准亦尚不明确,故在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出台之前、或者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拆迁补偿评估标准达成一致之前,无法确定王某甲应赔偿黄某某、王某乙相应损失的数额。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在黄某某、王某乙损失赔偿问题未同时解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以暂不判决返还涉案房屋为宜。另,王某甲并未有证据证明黄某某王某乙还有其他住所,一旦将房屋腾退给王某甲,势必造成黄某某、王某乙无处居住。故,法院综合考虑后最终判决对于王某甲要求黄某某、王某乙腾退房屋的请求暂不支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