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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海法院作出的离婚纠纷判决书共2507件,其中涉及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96件,占全部离婚判决书总量的3.829%。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概念,什么是家暴?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的认定、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因家暴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是怎样的呢?笔者梳理了2017年上海法院对家暴案件的认定情况。
一、从起诉方性别及年龄看
96件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男性起诉的有17件,占17.71%,女性起诉的有79件,占82.29%,男女起诉比达1:4.65。
因为男女生理、体力的差异,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高达95.83%的案件是女性遭受男性家暴,她们因无法承受家暴而提出离婚。
从起诉方年龄看,30岁(含)以下6人,31岁至40岁(含)44人,41岁至50岁(含)16人,51岁至60岁(含)21人,61岁至70岁(含)8人,80岁以上1人。
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分年龄段,不管是在年轻人中,还是在中年人甚至老年人中,都存在家暴的情形,但年轻人寻找帮助,主动解脱不幸福婚姻的人数更多。
二、从受害方的自我保护程度及举证情况看
遭受家暴后报警的只有14件,报警率仅为14.58%。多数受害方因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者为维持婚姻而选择不报警。向居委会、妇联或施暴方单位等第三方寻求帮助的仅2起。
因为没有报警回执或验伤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受害方仅有口头陈述、没有书面证据、在施暴方不同意离婚、不承认家暴的情况下,很多家暴行为没有被法院认定。
三、从施暴方的辩解看
96份判决书中,仅有2件施暴者承认实施了家暴行为,94件案件的施暴方不承认施暴,只认为有推搡或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殴打对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极少一部分案件中,即使有施暴者的保证书、悔过书或当庭承认曾经殴打过配偶,但法院仍然未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家暴。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保证书、悔过书表述不清,大多为保证以后不再打骂老婆之类,无法证明殴打的次数和程度。二是即使当庭承认曾经打老婆,但未明确殴打次数和程度,有的甚至会表示以后不会再有殴打,成为请求法院再给一次机会,判决不离婚的理由。
四、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及法院签发数量看
96件案件中,仅有2件申请了人身保护令,但法院均未签发人身保护令裁定书,未认定家暴,也未判决离婚。可见,实践中,对于人身保护令的审核和签发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受害方大量的举证,证明可能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五、 从是否认定家暴,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看
96件案件中,仅有2件案件认定了家暴,只有1件对受害方进行了精神损害赔偿。说明在没有认定存在家暴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也说明法院在对精神损害赔偿这方面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
那么,万一发生家暴,受害方应怎样应对,保护自身安全、固定家暴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笔录提出如下建议:
一、发生家暴应及时报警。民警到场能及时防止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办案民警也会制作报案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取证并开具验伤通知书,固定施暴方的家暴行为。情况严重的,公安机关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施暴方进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二、发生家暴应及时到医院诊治。在公安机关开具验伤通知书后,受害方应及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验伤,拍照记录下伤情,固定家暴行为对受害方的损害程度。如果办案民警认为伤害不明显,没有开具验伤通知的,也应第一时间自行去正规医院诊治,保留相关病历、诊断记录及医疗费收据等材料。
三、发生家暴应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所在单位求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家庭暴力后,居(村)委会应该予以调解、劝阻。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求助的好处也是在于阻止家庭暴力发生,居(村)委会、妇联的调解笔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
四、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对施暴时的情形进行录音录像,形成最直观的施暴证据;
五是事后要求施暴方写下悔过书、检讨书等材料,留存下曾经施暴的自认资料;
家暴像牙疼,越拖越严重,希望正在忍受家暴的受害者都能勇敢地站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