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佛山市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是李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8月,李某以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电气安装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将豪园项目的低压电力承包给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施工,合同价8000000元,工期60天,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垫资部分利息按月1%计算,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2011年12月1日,李某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竣工验收,2012年1月20日通电。之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总造价为850万元。因资金问题,房地产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500万元工程款未能继续支付。为此,原告佛山市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开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并按月1%支付利息。
房地产公司辩称:欠付工程款属实,但由于佛山市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原告佛山市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不具有低压电力施工资质,根据《合同法》第52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合同书》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垫资的利息约定也归于无效。
故判决房地产公司向佛山市高明电力安装工程部支付工程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律师评析:
在建筑领域,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合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普遍存在,这些情形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也出台了查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自始无效。基于此,律师建议,承包人尽量避免出现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合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如果无法避免,那么在施工过程中一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确保承包人基本的权利得以实现。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11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