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购房,顾名思义是以他人名义购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约定由实际购房人享有真实的房屋所有权。
宏观调整政策出台后,隐名购房情况增多,购房人因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出现不符合购房条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房,因此以他人名义买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义下,双方约定由实际购房人享有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从而出现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的情形。名义购房人如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我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向读者总结“隐名购房”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思路,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签署 “隐名购房人”与“登记权利人”的借名买房协议。
“隐名购房人”与“登记权利人”就房地产出资、登记、使用、收益、处分等重大事项均应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进行明确。一方面,可就双方所形成的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相应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排除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该协议也是“隐名购房人”行使请求权,主张登记权利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书面依据。
2.“隐名购房人”应当持有隐名购买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证明等文件。
“隐名购房人”应当持有登记为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以限制“登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
在房地产登记完成后,“隐名购房人”为了避免“登记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处分房地产或因为“登记权利人”的信用风险而产生房地产被查封甚至处置的可能性,通过设定抵押权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既可以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亦可以在存在其他查封限制甚至处置房地产时基于抵押优先权而使购房款及投资收益作为债权优先受偿。
3. “隐名购房人”办理购买隐名房产及出售该隐名房产的授权委托书
首先,持有购买房地产的授权委托书确保了“隐名购房人”可以全程参与整个房地产交易过程,通过资金支付、申报纳税、转移登记申请以及房屋交接等环节的操作,既充分掌握整个交易过程以及交易细节,也借此取得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转账记录及收据、买卖合同、房价款发票、税收发票、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接书、房屋钥匙等)并长期持有,在发生争议时“隐名购房人”可以向法院出示持有的相关不动产资料,以证明其为“隐名购房人”的事实。
其次,持有出售房地产的授权委托书确保了“隐名购房人”行使处分房地产的权利而并不需要“登记权利人”进行相应配合。同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收取房款,以保障所有的支付对价均应由“隐名购房人”收取。
除以上途径,“隐名购房人”还应与“登记权利人”的配偶及家属进行信息披露,通过设立遗嘱方式或公证委托等方式,便于在“登记权利人”过世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现权利转移。
以上各项方案虽不能完全解决权利归属问题以及完全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但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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