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小宝(13岁)系张三(父亲)与吕花(母亲)之子,张三与吕花于2005年离婚,小宝随母亲吕花生活。2011年,张三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3年张三再婚,吕花得知张三再婚后,担心张三再婚后生育小孩将瓜分张三的房产,故多次找到张三,要求张三将其购买的房屋赠送给儿子小宝。张三无奈写下了一份承诺:“本人名下位于北京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儿子小宝终生享有一半产权,受法律保护……”。
拿到张三写的承诺后,吕花作为小宝的监护人要求张三履行赠送承诺,将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儿子小宝。张三认为儿子小宝还是未成年人,目前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张三认为是吕花自己想得到房款而故意以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要房款,故张三拒绝了吕花的要求。吕花为了得到房款,以儿子小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宝的诉讼请求。
二、小林说法
可能大家对于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既然张三已经赠送一半房产给小宝了,并且做了书面承诺,为什么小宝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呢?难道赠与无效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所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当中,张三对于小宝的赠与承诺(即赠与合同)是生效的,但是因为其赠与的是不动产(房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物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小宝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但因张三尚未对小宝的赠与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小宝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宝的诉讼请求。
那么,如果在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遇到赠与的情况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最稳妥的办法是及时接收获赠的财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更名;其次,办理赠与公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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