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女士,婚内夫妻两人共同签合同购房,离婚协议房归女方,协议离婚后贷款由女方偿还,还需六年偿还完,目前需办产权证、需配合开发商提供资料,但男方常年在外地且拒不配合,如何解决?
咨询过程中,了解到同小区同幢楼已经有业主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即办证条件已经具备,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建议刘女士基于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协议能充分证明目前基于房屋的权利以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刘女士来享有和承担,可以此向开发商主张将产权证办理至其一个人名下。
沟通刘女士对一个问题还有疑惑,即办证过程中银行有贷款没还完,银行这边会不会不同意变为一人名下?
对于这个问题,依刘女士提供情况,其同一幢楼上已经有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说明开发商初始登记即大证已办理、且开发商未拿大证作抵押;这种情况,因为刘女士的小产权证未办理下来,事实上刘女士向银行的贷款是由开发商进行担保的,而不是用其房屋抵押作担保的,抵押的前提办理抵押登记即刘女士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得办理下来,因此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如果这个房子未办理产权证、未设定抵押自然不存在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问题,因此不存在银行同意与否的问题;当然这一问题对应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房屋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在夫妻两个人名下而且存在未偿还完的按揭贷款,那么如要产权变更至一人名下的话,是需要征得作为抵押权人银行方面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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