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判例:第三人购买多套房产时承租人要求按照单套折算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应予保护?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589人看过


裁判主旨
本案第三人购买的条件是六套商铺,而李玲仅承租六套商铺中的一间,李玲提出购买承租的商铺,且按照出售六套商铺折算的每平米的单价购买,实际上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是不同的。因此,李玲对涉案六套商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索引
《李玲、周元欣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1587号】

争议焦点
李玲是否具有与第三人周元欣同等条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玲承租金鼎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金鼎花园南区7号楼7-3底层商业房一套,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17日届满,2015年12月10日金鼎公司在未通知承租人李玲的情况下,由其公司持股会与周元欣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包括李玲租赁房屋在内的六套商铺出售给周元欣。李玲主张按照周元欣与金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折合均价(含维修基金)每平米4200元购买其租赁的商铺,即具备了与第三人周元欣同等条件的理解并不正确。六套商铺整体出售和单独出售并非同等条件,在单价和交易成本上亦因此而有所不同。金鼎公司与周元欣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标的物是六套商铺,总价是4708830元,即第三人购买的条件是六套商铺,总价4708830元,而李玲仅承租六套商铺中的一间,其对承租的商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李玲提出购买承租的商铺,且按照出售六套商铺折算的每平米的单价购买,实际上与周元欣的购买条件是不同的。因此,李玲对涉案六套商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