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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事!已住一年的房子要被开发商收回!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659人看过


家住南京江宁区同曦国际广场小区的多位业主反映称,2015年12月,他们花200多万元在同曦国际广场买了一套心仪的商品房,可住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开发商却发来函告说房子要收回。

  这究竟是咋回事?


业主不解
住了一年的房子 开发商突然要“清人”

  购房者黄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12月底,她在江宁双龙大道旁的同曦国际广场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了60万元的首付,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开发商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黄女士约定好,双方要到2016年10月31日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为房子还有抵押。由于是现房,黄女士很快便入住了,就等着次年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办银行贷款。可到2016年10月25日,黄女士等来了一份延期通知函。


  “地产公司给我们发函,说由于公司原因原定于10月31号签订合同,要延期到2017年3月1日。我们虽有不满,还是接受了。”黄女士原本以为只是正式的购房合同还要再等一等才能签订,可谁知道,2016年12月16日,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接连发函,要求17位业主退房。

  “开发商又发来第二封函件,说原先的协议无效了,要么补齐全款,要么退房,要么高价重新购买房子。”黄女士说,她去询问开发商为什么突然反悔,开发商领导告诉业主们,这个房子是售楼部私下卖的,总部不知道也不认可。

  “几天的时间,就要我们凑出200多万欠款,我们到哪去借?”刘女士(化姓)也是其中一户业主,她在南京只有这一套房,“如果不能凑齐全款,开发商就要我们按照现在房价重新购买,每平方米贵了近一万元。一套房子,就是要多花近百万元。”

  如果业主不接受函件提出的条件呢?“开发商说,就要断水断电,然后让我们走人。”小区业主不能理解,已经付了首付装修好的房子,为何开发商说反悔就反悔。


开发商回复
要么按照我公司要求 要么清人清房

  黄女士说,一年前他们是以单价21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同曦国际广场的房子,现在开发商提出要以市价29000元的价格重新购买,实在不合理。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否定了之前和业主们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呢?

  记者找到了同曦国际广场楼盘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朱经理。他表示,目前,黄女士等业主所住的房屋仍处在抵押状态,公司之所以发函给这17户业主,是因为公司发现黄女士等人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公章有问题。

  “他们的房子是销售部盖章的,当时是代理公司在做的,代理公司已经开(除)掉了,我们公司在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应该盖同曦房产的公章。”朱经理认为,认购协议中,甲方的盖章单位是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而不是公司的名字,所以他们根据公司要求,向业主提出了三个要求:要么退房、要么现在全现金购房、要么以现在的市价重新签订买卖合同。

  可记者发现,尽管认购协议的甲方名字是销售部,但黄女士等人手中首付款的发票注明,收款单位还是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是这个做法,你们有自己做法,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如果公司找你们要钱你们不给,公司找人清人清房这也是公司采取的措施。”对于业主的不理解,朱经理表示,认购协议上面写付清房款,贷款只是一种形式。


住建局意见
开发商应履行协议 业主可司法维权

  黄女士等业主表示,开发商提的条件太苛刻,“我现在没有别的房子,这是唯一住房,我没有能力交清全款,再重新高价买这个房子我也没有能力。这是基本的诚信问题,是契约精神。”随后,记者同小区业主找到了江宁区住建局。

  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到业主投诉之后就开始介入协调,“开发商存在明显违约行为,针对合同纠纷,我们找开发商多次协调,近期我们会再次协调,是合同纠纷,我们也建议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针对开发商的行为,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按照通俗的话来说,开发商的行为言而无信。

  业主表示,他们将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原来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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