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系列解读(三)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383人看过


案例一:验明学区房



    2009年12月,马先生为了孩子上学,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西城区真武庙一处房屋。购房时马先生问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王该房屋是否属于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小王从网上给马先生找到了以往该重点小学的招生简章,马先生看后马上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高于同地区均价16%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马先生经过询问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只是紧挨学区房东侧的一处房屋,并不属于招生简章上的划片房屋。为此,马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存在误导,要求某中介公司赔偿高于该地段非学区房的房屋差价损失,并退还服务费。某中介公司则认为,马先生购买该房屋是自愿行为,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购买的就是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故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任何关于涉案房屋为学区房的内容,因此马先生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支持。但是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某中介公司退还了居间费用。实践中,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而购买学区房,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带有学位,或者虽有约定学位但无相应违约责任而引发纠纷。因此,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其次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并约定如因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案例二:慎选央产房



2015年4月5日,卖房人李先生与买房人小何就坐落于西城区白广路的一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490万,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即2015年8月3日。但是因为小何购房指标的限制,小何需要先卖掉名下一套房屋才可以再行购房。结果小何于6月30日卖了一套房屋取得购房资格,并于7月1日才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后在房源核验中,因涉案房屋是未办理上市手续的央产房而被退回。后李先生于7月17日完成了央产房上市手续,小何随后又申请贷款,8月7日批贷,8月11日完成过户,晚于约定期限8天,李先生认为逾期过户的责任在小何,诉至我院要求小何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一万元。小何则认为逾期过户责任在李先生,隐瞒央产房的事实才导致贷款办理的时间拖延。


法官说法


关于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问题,我院认为,小何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实际用时一个多月即完成了涉案房屋过户,合同约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过户,已综合考虑了小何购房时暂无在京购房资格、需贷款购房等客观情况,小何出售自己名下房屋的时间较晚,应对逾期过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李先生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亦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上市手续,李先生于7月才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对涉案房屋过户期限亦有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方式为抵销部分小何应支付的违约金。最终,我院判令小何偿付李先生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八千元。
从买方角度来看,在签订合同前要事先了解该房屋的来源、性质及是否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从卖方角度来看,亦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相关上市手续,从而保证双方签订的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