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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关于楼盘名称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裁判规则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知识产权 |619人看过

【专家观点】

1.对楼盘名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认定

在楼盘名称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中,应首先判断房地产开发者使用的诉争楼盘名称是否属于足以标识房地产项目来源的商标标识;如果诉争楼盘名称构成商标标识,应确定该商标标识与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虽然楼盘名称具有商业标识和地名的双重含义,但应注意到,即便是作为一种地名意义上的建筑物名称,楼盘名称与典型意义上的地名,诸如行政区划名称、自然景点、街道名称等,也存在明显区别。

因为后者是一种纯粹的地理名称,名称的形成多数是由历史原因、行政规划、文化传承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更多的是一种政府公共行为,较少掺杂商业因素;而楼盘名称的命名完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行为,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楼盘名称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本质上都属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其设计和使用更多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个性化的楼盘名称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一种重要手段。当然,在现实中.也存在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现有地名用于其楼盘名称使用,此种情况下,该楼盘名称是否属于商业标识需要具体分析。尤其在该地名本身已经为他人在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对该名称的使用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商业性的使用的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苏志甫:《楼盘名称商标侵权行为与正当使用的司法认定——以“小悦城”案为例》,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

2.注册商标被用作楼盘名称时的正当使用问题

当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如果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就不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由在于: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是基于该商标与其形成的特定联系,但商标权人对于构成商标的词汇本身并不享有专有权,除个别由商标权人臆造的词汇等独创性较高的词汇外,多数词汇属于公有领域,他人均可以在非标识意义上进行使用,因为如果由商标权人垄断构成其商标的词汇,就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其他市场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

(苏志甫:《楼盘名称商标侵权行为与正当使用的司法认定——以“小悦城”案为例》,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3.《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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