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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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缴公积金,额度只能用一人?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8日|分类:公司法 |541人看过

案例:业主L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放卖自己名下位于白云区金沙洲的住宅物业,买家Z小姐和丈夫S先生计划置换物业,多次看房后与业主L先生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买卖合同。

买家Z小姐是广州市集体户口,S先生是广州市某部队现役军官,两人都有缴纳公积金。考虑到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他们希望可以用两人的额度合办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委托按揭公司办理按揭手续。然而,按揭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不能这么操作,这让Z小姐和S先生很疑惑。


分析:经按揭公司工作人员确认,Z小姐缴纳的是广州市公积金,S先生缴纳的是部队公积金,两者虽同为公积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根据目前广州市的政策规定——两人不能同时使用公积金贷款。

按揭公司工作人员耐心向买卖双方解释了政策规定,并为Z小姐和S先生计算了各自个人公积金的可贷款金额,经过对比综合分析,Z小姐用的公积金相比S先生的可贷款额度更多。最终,Z小姐和S先生接受按揭公司的建议,使用Z小姐用的公积金,办理“公积金+商业”的组合贷款,买卖双方顺利办妥房屋的交接手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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