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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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超实用的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难题的分析、规避、处理(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就规避本案风险而言,律师建议:

为规避以上的法律风险,减少诉累,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第一,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准备以协议的方式离婚,但是一方担心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另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此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无疑,在实践中,采取后者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经济成本。

总之,由于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取的是公示生效主义,只有办理了过户所有权才能得以变更,因此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都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后期滋生不必要事端。

▌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处理

一、协议由一方过户于另一方如何处理

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在协议签署后均无二意,对方也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按照正常的程序递交材料就行了。

如遇对方不配合,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处理方式同上。

二、协议由双方过户于子女如何处理

如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于原夫妻双方名下,原本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虽然二人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房屋赠送子女所有,但该赠与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子女依据其父母所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仅仅是取得了 “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的债权。如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原夫妻共同所有,而非子女所有。在办理过户中,如父母一方或双方不配合,子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违约方承担履行协议的义务,协助房产过户。

三、协议签订后,其中房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在此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己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笔者认为,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性质有所不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最高法观点: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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