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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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房产纠纷 五大案例教你冷静应对(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390人看过


案例4:逾期办理产权证


案例:市民周女士很气愤,因为其买房4年了,可房产证一直没有拿到。据她介绍,2009年她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在9个月内办下产权证。2013年,周女士打算将该房子出让,但是因为没有产权证而迟迟无法交易。

建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以致出现规划及竣工验收困难,是造成产权证逾期的重要原因之一。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解释》中,对房开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也有明确规定。购买商品房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可向人民法或仲裁机构申请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5:房产面积差异纠纷


案例:2012年1月罗先生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在2013年12月份开发商交房时,罗先生发现房屋面积由120平方米减小到了117平方米,这种时候他该怎么办?

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女子落定买房次日反悔 5万定金无法要回


 假日期间,广州女子卢某在售楼部看中一套房产,当日就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5万元定金。次日,卢某思前想后,愈发觉得购买的房屋是被销售人员误导,为此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还5万元定金,结果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卢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5万元定金无须退还,驳回了卢某诉求。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表面上看卢某解除合同对开发商并无影响,但卢某构成违约,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没收5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定金要不回状告开发商


据卢某回忆,2014年10月2日,她在花都某开发商的售楼大厅为儿子看房。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房屋只剩最后两套,如果现在不赶紧买的话,等国庆假期结束后价格都会上涨。听到这话,卢某坚定了购房决心,便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纳5万元定金。

回家后,卢某后悔了,她愈发觉得销售人员是在使用欺诈手段,令她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而且,房子是她买给儿子的,当时也是以儿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却在卢某没有提供儿子宋某授权书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她提供宋某的户口本、收入证明及相关买房证明,放任她以宋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

次日,卢某便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告知卢某,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对此,卢某认为开发商应返还5万元定金。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涉案开发商告上法院。

面对卢某的控诉,涉案开发商辩称,其与卢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卢某必须在2014年10月9日之前支付首期房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房款,逾期则视为卢某自动放弃该物业,卢某已支付的定金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已履行告知义务


但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当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开发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卢某按照约定履行,并告知逾期的后果,但卢某都不予理会。开发商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而卢某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今不存在解除合约的问题。


法院:判决5万定金无须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在没有取得儿子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现宋某对于卢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某承担。卢某自称是在不清醒且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认购协议书,对此卢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此外,卢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卢某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的共同意思,一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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