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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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违约责任范围不限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453人看过

  评析
 
        本案程某与W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笔者认为再审判决较为妥当。
 
       1.预约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可以通过缔约请求权或者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进行救济。商品房预约合同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其产生的是缔约请求权,而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所产生的是履行合同请求权,不能以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其主张预约违约损失的依据。本案程某签订认购书后,获得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并非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权,惠荣公司违反认购书约定产生的损失是程某丧失在同一时期与惠荣公司或者其他开发商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此种机会损失计算标准虽然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如以预约合同签订后商品房涨价幅度来确定,无疑罔顾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混同了缔约请求权与履行合同请求权的性质。
 
       2.预约违约者承担可得利益赔偿责任必然造成当事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状态。预约合同履行行为本身并无任何交易发生,也不产生任何利益,预约违约行为仅使守约方丧失订立合同机会。程某仅仅支付1万元定金,主张惠荣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69687元,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属于尚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这一主张不仅否定了预约合同作为独立合同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而且极大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负担,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另外,即使将程某主张的违约损失169687元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也难以断定为未超过签订认购书时惠荣公司能够预见到的8年之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存在过失,应对其过失行为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程某对长时间无法实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行为风险,程某交纳的1万元定金不足以限制自身经济能力致无法通过另行购买其他房产途径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且2006年W公司曾发函告知程某项目风险,程某可以通过解除认购书方法规避损失。程某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差价主张预约违约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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