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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908人看过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张庭瑜诉曾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情
2016年2月19日,张庭瑜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曾华强在江西省范围内向其发包多家鲜芋仙店铺的装修工程,其中位于青山湖区××号天虹商场一楼的鲜芋仙店装修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开工,2015年1月29日竣工。工程款244024元,竣工后经张庭瑜多次催要,曾华强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曾华强支付工程款244024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张庭瑜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又××福建省厦门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庭瑜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150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2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判决
最高人民经再审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1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应当参照适用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本案两级法院拘泥于文义来理解,认为该案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实质上来讲,装饰装修是建筑物充分发挥使用及环境功能所不可缺少的,其与建筑物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添附。因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类型,应当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可以讲,最高法院的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引,有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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