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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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委托放盘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825人看过


案例回放
       方先生到中介公司放盘,经纪人按方先生要求的条件填写了一份“房屋交易确认书(卖方)”,确认书写明:卖方承诺如有买方在三十日内同意以确认书所列条件交易,则交易成立,卖方不得撤销。方先生看过后觉得没问题,就签了名。过了一段时间,经纪人打电话给方先生,说有人同意成交,而且交易价格要高于放盘价格,要求增加中介费,方先生不同意增加中介费,经纪人也未再与方先生联系。过了承诺书约定的三十天期限后,方先生另找中介公司放盘将房屋售出。之后方先生接到经纪人所在的中介公司发来的函,称已促成交易,要求方先生支付,并附有买方同意以方先生放盘最低价格成交的承诺书复印件,卖方签署承诺书的时间也在规定的三十天期限内。方先生十分困惑,向律师咨询后,才知道自己签署的确认书对自己很不利,是否成交完全由中介公司控制,如果有人购买,中介公司可以抬高价格增加中介费;如果没有人购买而方先生另行将房屋出售,中介公司可以虚构一个买家称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成交,要求方先生支付中介费。确认书中被中介公司利用的漏洞是:一旦对方同意方先生的条件交易就成立,没有规定对方的同意函要送达给方先生,也没有规定在对方的同意函送达给方先生时交易才成立,所以交易成不成立方先生根本就不知道,即使知道了手头也没有凭据;同时因为存在这一漏洞,确认书中规定的三十天期限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不管过多久,中介公司都可以说买方是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成交的。


案例分析
       除了签约方同时当面签署合同并在签署完毕后立即将合同交付签约方的情形外,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关于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实践中以一方先签确认函或者一方先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未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发生争议的情况较多,有的未确定承诺的期限,有的未明确承诺或者合同的送达问题,使先签合同的一方或者发生确认函的一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各方当事人最好同时在场当面签署合同,避免纠纷的产生。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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