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这个话题它牵扯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夫妻一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的发展、演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首先确立了共同债务的原则,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其后,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关于一方举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规避离婚分割财产等不合理现象,具体条文:“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出台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该等债权,具体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这个补充规定,仍无法解决一方合法举债,夫妻二人还钱的不合理现象。
其后,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夫妻共债共签规则终于出台,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该解释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债的三个原则: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
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但鉴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该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债认定三原则仍然很难直接给出答案,需进一步细化标准,浙江省高院于2018年5月23日适时推出涉及夫妻共债进一步细化的裁判规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其内容对于共债共签是不是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个标准如何量化,对于如何具体确定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这些问题,均有了操作性更强的规则,如有兴趣可阅读通知全文内容(如https://www.sohu.com/a/233359715_499067)
综观前述内容,我们能从夫妻共债共签规则的发展过程能够看出,无论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还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角度,以及各地方高院如本次及时发出通知的浙江省高院,都在不断地综合司法实践、考量进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对于制度层面的裁判规则进行矫正,力图实现公平保护。作为我们社会主体的个人,无论作为夫妻一方,还是作为债权人一方,都有必要及时了解相应法律规定原则及精神,以更好地守护我们的财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