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纠纷。(一)本案的案由是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系深圳鹏跃公司与长通公司、汇通国基公司、汇通国基西安分公司之间因履行《项目转让协议书》而引发的纠纷。本案是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也就是说,本案纠纷并非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物权纠纷。(二)本案明显也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合同纠纷。
本案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项目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甲方(深圳鹏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解决”,答辩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了3亿元,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本案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合同纠纷,不存在专属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并没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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