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拥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在购买、使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均应遵守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定,如果采取规避方式违反管理规定,则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宋慧瑶、席文盈签订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判决驳回宋慧瑶的诉讼请求。
宋慧瑶不服提起上诉称,席文盈已将自己名下的另外几套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卖掉,故意造成个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事实。席文盈故意隐瞒事实,明知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在她手中,却进行挂失,企图将她手中的房屋产权证作废。
南京中院判决节选:
南京中院是这样判的: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房屋买卖协议违反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如果席文盈违反规定买卖,则不仅破坏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对于其他选择一般商品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双方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不能因规避政府管理制度、因合同履行期限长短而改变,遂于近日判决驳回宋慧瑶的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不仅在经适房】
二手期房买卖 做公证同样有风险
房价高企的当下,三四百万的房子,动辄像不要钱似的疯抢,有一些市民抢不到房,还动起了买二手期房的主意,为了放心,还跑到公证处做公证。那么,这种方式真的能彻底保证买卖安全吗?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尹长松律师告诉记者,未必。
尹长松说,期房买卖并不违法,只要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从“物权法”角度而言,期房尚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证,卖方对房子是不具有权利的,连权利都没有,怎么能进行处置,出售给别人?尹长松认为,此类合同其实是附条件或是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条件(期限)就是卖方拿到了房产证(的那一刻)。
“如果卖家因为种种原因就是没拿到产权证,或者将来把房子登记到了别人名下,即使之前做过公证,那么买家的目的还是无法实现,因为双方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没有办法履行”,尹长松说,这种情况下,卖家肯定构成违约,但是即使卖家违约又能怎样呢?大不了双倍返还。很多买家对这一问题存在误解,以为买卖合同做过公证就保险了,其实,公证合同对合同将来履行的情况并不能产生任何约束的作用,该违约还是违约,避免不了的。所以,此种类型的交易,其最大的风险就是面临着卖家将来翻脸的潜在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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