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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可以主张几年?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811人看过

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和一事不再理等问题。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如果买房人十年后才知道(且应当知道)卖房人的户口没有迁出,则买房人可以主张十年的逾期违约金。

2、如果买房人自始就知道卖房人的户口没有迁出,则买房人只能主张两年的逾期违约金。

当然,买房人主张逾期违约金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



二、关于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
如果买房人已经起诉过卖房人要求其承担逾期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卖房人也按照判决支付了相应期间的逾期违约金。那么,在这之后,如果卖房人还是没有迁出户口,买房人是否可以就前一次起诉之后又产生的逾期违约金进行主张呢?答案是可以的。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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