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买卖中的合同解除权也是这样,但是具体言之却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约定解除
1、协议解除。即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只要这个解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即可通过这个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能够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多。
2、守约方依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其实,“根本违约”和“合同解除权”是相伴而生的: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就有了合同解除权;反之,守约方就有了合同解除权也说明了违约方构成了根本违约。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双方根本违约的约定一般在第九条和第十条。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1)逾期履行合同的起算点。一般而言,买房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自约定的付款期限的次日起算逾期的时间。买房人没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得银行贷款审批且未在约定的过户之日现金补足的,逾期时间自合同约定的过户日的次日起算。(2)宽限期。有些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是自然日(如15日),有些约定的是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3)催告。有些合同中并没有直接约定宽限期,而是要求守约方对违约方进行催告,自违约方收到催告函之日起满一定时间视为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自催告函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视为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守约方需书面催告违约方,而如果守约方没有书面催告,则不论违约方逾期多久都不(因此)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没有合同解除权,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第五种是兜底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乱等。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是预期违约,需要注意的是要有违约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言语或行为),不能由“守约方”进行猜测。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主要债务”(如买房人的付款义务,卖房人的过户和交房义务等)和“催告”(包括书面催告和口头催告)。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个要件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太常见。如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网签之前,由于卖房人拒不配合网签(在约定的网签之日前不配合网签),拖延时间,新的限购政策的出台使得买房人不再具备购房资格。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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