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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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热点争议 + 典型案例 + 交易提示(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493人看过

案例 06带照租赁

红太阳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烟草、酒类相关营业特许资质的企业。2012年9月23日,红太阳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红太阳公司将自己所有的经营用房出租给李某,并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酒类专卖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并提供给李某使用,但不得超出红太阳公司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后,李某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李某支付房屋租金至2013年4月。2013年2月20日,红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将营业执照、烟草证、酒类专卖证等原件从李某处取走,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年检和换证,之后未将相关证照及时交给李某,造成李某自2013年2月20日起在无证的状态下经营。李某因此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红太阳公司同意合同解除,但双方就租赁保证金的退还等未达成一致,房屋未能交接。据此,红太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支付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税费及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李某亦提出反诉,要求红太阳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一并交由承租人使用,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房屋、支付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税费,红太阳公司将租赁保证金5000元返还李某。

案例 07因纠纷导致房屋空置损失的负担

2013年12月,徐先生与广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广厦公司将74号商铺出租给徐先生用于经营某品牌产品,徐先生需向广厦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租赁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徐先生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后,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2014年2月,装修完成,徐先生进行试营业并申报相关材料,因该商铺上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徐先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双方经多次协商,此事仍未能解决。2014年11月,广厦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执照肯定无法办出,徐先生随即离开商铺,但并未将商铺返还广厦公司。2015年2月,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广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广厦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要求徐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2014年12月2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74号商铺的装修残值进行鉴定。2015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交接,徐先生向广厦公司返还了诉争商铺。

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未实际经营,并在2014年11月撤场,但其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将诉争商铺返还给广厦公司,故仍应支付其实际占有诉争商铺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但考虑到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必然对徐先生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广厦公司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徐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根据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了一定的租金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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