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519人看过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先期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向银行申请了90余万元贷款。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由于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因而小高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庭审中,小高表示愿意以房屋诉讼时的价值为基数,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给予小顾2万2千余元的折价款,房屋产权归小高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清偿。但小顾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预告登记信息也显示该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小顾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由其补偿小高20万元,取得房屋产权,二是由小高向其支付补偿款20万元,房屋归小高所有。后经法院释明,双方主张均由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分割变更为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分割。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止2013年7月,小高除支付房屋首付款26万余元外,还偿付了贷款本息16万余元,而小顾仅偿付贷款本息1万5千余元。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小顾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在评估时的价值为142万余元。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预告登记虽记载权利人为小高、小顾,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该房屋目前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小高与小顾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系争房屋为小高、小顾双方按份共有。
      系争房屋购买时,双方为恋爱关系,现双方关系破裂,共有系争房屋的基础丧失,因此小高、小顾要求分割房屋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本案中,从双方出资情况来看,小高对于房屋的贡献大于小顾,且自2011年11月起,房屋贷款均由小高一人偿还,因此确定系争房屋的权利义务归小高所有,小高应根据出资比例给予小顾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由于系争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故应以房屋价值与贷款余额的差额为基础,考虑双方各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的首付款计算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小高同意给付的2万2千余元已高于小顾根据出资本金可获得的折价款,因此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小顾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小高享有,贷款由小高归还,小高应向小顾支付房屋折价款2万2千余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