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张某和李某之间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客观存在,应依据协议认定张某付款性质。
1、双方共同购房合同客观存在。尽管没有书面协议,但张某与李某之间共同购房协议是客观存在的,该协议主要表现为双方的口头约定及以实际购房、付款为内容的事实合同。依据双方口头约定及购房、付款事实,双方共同购房协议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条款:(1)双方共同出资;(2)以李某名义购房;(3)购房的目的是婚后共同居住;(4)双方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2、双方共同购房协议合法有效。以上四个条款中,前三个条款均为合法有效条款。第(4)个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确认为准,双方约定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但这并不能否认该条款的效力。首先,该条款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公序良俗。其次,该条款产生债权效力,张某可依据该条款要求李某配合将房屋过户为双方共同所有之房屋,当然由于仅有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协议,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但这不能据此否认该条款效力。
3、张某有权解除共同购房协议并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张某与李某终止恋爱后,李某明确否认了张某与自己共同购房,这实际上是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共同购房协议,而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婚后共同居住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张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共同购房协议。而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李某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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