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律师点评:
收楼的业主切记,收楼时要先验房再签署《验收单》《接收单》等文件,如开发商要求先签署再看房的,可以在相关单据上写明“未查验房屋,签署代表拿钥匙查看”,这点在多篇文章中已多次说明。
如果是先验房,再签收的,必须像本案的案例一样,在相关收楼文件上写明对于房屋的查验意见,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保障业主的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8年 (优于51.28%的律师)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一天内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