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案情:W先生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W先生和L女士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城里打拼,2010年W先生的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W先生父母直接转给W先生账户后由W先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W先生签署,房屋贷款是以W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W先生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W先生个人名下。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L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W先生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W先生也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_→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本案中,W先生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W先生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W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W先生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W先生父母的出资情况以确定双方对该房屋价值的贡献,对W先生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