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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68人看过

所谓做低房价,就是送交税务部门审税的合同价比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真实房价低。一般表现为网签合同价低于房屋买卖双方关于房价的真实约定,房屋买卖双方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对于真实房价的约定。做低房价一般是为了避税。


一、做低房价的方式

(一)阴阳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对外的合同,是用于审税等用的,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阳合同”。一般而言,“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比“阴合同”低很多。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法院不是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则只会对真实的房屋价格作出认定,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做正面回答。即便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正面的回答,一般也都是认定做低房价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还是有效的,房价按照阴合同的价格。

阴阳合同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双方先签订一份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个真实的价格,在网签的时候再约定一个比较低的房价,买房人按照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约定的真实房价付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误以为网签只是走流程,并没有意识到网签合同也是合同,更没有意识到后面的合同对前面合同的影响。这种方式的风险比较大,因为如果卖房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前后两份协议是阴阳合同的关系,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合同变更的关系,即后面的网签合同对房价的约定变更前面的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价的约定。

(二)合同变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房屋买卖中更常见的做低房价的方式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网签合同(做低的房价)的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装修补偿款等名义补偿卖房人被做低的房价,并明确卖房人的到手价是多少或者总房价是多少。这样的约定风险比较小,真实的房价很难被推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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