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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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483人看过

二、风险

风险就是买房人误认为自己是“首封”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也就是说诉前保全申请人(买房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诉中保全的申请人(买房人)在撤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应当申请解封。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买房人故意或者忘记申请解封,加之法院的疏忽,导致买房人撤诉或者诉请被驳回等应当解封的事由出现之后之后,买房人所申请的查封并未被撤销,房屋产调上仍然显示买房人所申请的查封是首封。此时,买房人可能会误会自己仍然是“首封”的申请人。但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比如,买房人撤诉或者诉请被驳回之后没有立即再次起诉并再次申请查封系争房屋,系争房屋被另案“轮候查封”之后卖房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解封“首封”,则另案的查封就成为了真正的首封,买房人再起诉要求买房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就会因为有另案的首封而不能得到支持(另案的首封是买房人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的充分条件)。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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