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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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有规定 无资格不得购房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457人看过

案例回放

2017年9月,在广州工作了一年的徐某想在广州购房,便委托A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经A中介公司介绍,看中黄埔区某物业,便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徐某明确告知中介公司其在现行限购政策下,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公司回复徐某提出可以协助其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保证能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审核。徐某认为该方法能够帮助自己顺利购房,于是向A中介公司支付了24500元用于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费用。

2017年11月,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共同到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登记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告知徐某,其个人完税证明未能通过。此时,徐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费用及中介费用。同时,徐某向协会反映该公司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行为,要求协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分析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向购房者告知国家的限购政策并提醒卖方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但本案中的A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上述工作,还建议购房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购房资格。如经查核,徐某所提交的个人完税证明是虚假的,徐某及A中介公司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这过程中,A中介公司还涉嫌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规定。如核实存在该事实,将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进行行政处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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