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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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共有房产,合同是否有效?(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28人看过

3、买方善意与合同效力问题

       如前所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私卖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可能认定为有效的。而在实践中,又产生了另一个误区,即通过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来认定买方为善意,通过买方的善意来论证合同有效。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不同的两种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和最终完成所有权转让也是不同的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不但要求受让人是善意,还要求支付合理价格和完成所有权转让,因此买方善意与否,只和其物权行为是否有效有关,并不决定合同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实践中,善意与否所影响的是买方是否能够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这并不代表在单纯判断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善意”标准毫无意义。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因为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则发生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善意”可以决定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分配。如果买方在明知卖方不具有处分权、且共有人嗣后不大可能追认的情况下仍同意购买,则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卖方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新做法,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的合同有效,但可能因为共有人不追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此产生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不由卖方是否善意决定,但买方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具有“善意”,决定了处理违约责任时的过错分配。当然,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用语并未改变,实践中也存在以权利人不肯追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做法。至于哪个更符合法律的规定、更能保护交易,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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