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柳某与原告小柳系兄妹关系,柳某在外市工作,小柳已出嫁。2007年1月,小柳、柳某母亲过世,留有遗产农村老宅一幢。2月,被告柳某在原告小柳的丈夫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李年(同村的邻居)签订了转让该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房价50000元。签订后,被告柳某向被告李年交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柳某得价款50000元。目前李年已经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重新装潢搬进入住。
原告小柳得知房屋被其兄转让后,于2007年11月,向法院起诉称:母亲过世遗产至今未分割,柳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征求自己的意见,故请求法院确认柳某与李年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年返还房屋。
被告柳某辩称,其出售房屋时,原告丈夫在场,默示放弃继承,同意出售,故自己是有权处分,房屋转让协议自始有效。
【律师分析】
此案涉及的是农村女儿出嫁后,女儿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小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遗产尚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刘某无处分权,那么,该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根据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以出售人无所有权或代理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二、小柳丈夫在场是否构成小柳默认放弃继承,同意柳某的转让行为?
不构成。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权的放弃表示需明示作出,小柳并未作出书面或口头上等方式的明示行为,故小柳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
三、李年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非买卖合同。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因出售人柳某为无权处分人,且房屋共有人小柳不同意履行该合同,合同自始履行不能。但是,李年在柳某作为继承人之一以及另一继承人小柳之夫在场德邦情况下,以合理对价签下该买卖合同,出于善意,并进行了产权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四、小柳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
柳某未经过小柳同意,便处分其共有财产,侵犯了小柳的物权,小柳可向柳某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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