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面表现为各个部门法成文的几十个,乃至上百个法律条款,貌似看过就能掌握。一些人,包括某些法律人以为看了几遍法条,就知法懂法了,但实际上,知道法条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差距何止一大步,甚至说是鸿沟都不为过。
“比如说,树上有10只鸟,邻居开枪打死了其中的1只,请问,树上还有几只鸟?”
“现实生活中,这些答案都是可能的,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的。就像你们学的法条一样,跟法条上一模一样的现实社会案情,是很难找到的。我问的‘树上有10只鸟,打死其中一只,剩下还有几只?’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清晰的,但现实中会存在诸多可能:比如剩下的鸟是指死鸟还是活鸟?剩下鸟的数量统计时间是开枪几秒后还是开枪几天后?树上的鸟的智力、听力、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可能性的存在,最后都影响到问题最后的答案。”
“这在法律实践中产生如下几个现象:第一,看似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大家却观点不尽相同。第二,一个类似的案例,判决结果不同。第三,看似简单的法律规定,会不断有司法解释出现,来解释它。”
“法规法条是字面机械的,社会现实是复杂多变的。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机械套用,并不是准确的解决现实问题和案件纠纷,更重要的是对法条之后法律范畴和法律本意的准确把握和理解运用。”
“比如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连老百姓都明白。有个案例:有个女的在路边打电话时来个男的,称家里有急事,借这女的电话用用。女的就把手机借给了这个男的。男的边打电话边转悠,趁着女的不注意,就拿着她的电话消失了。这女的手机价值6000元。请问:这个男的犯的是什么罪?”
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主观方面男的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是盗窃罪。主观方面男的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在客观上采用秘密转移财产占有的客观行为。
也有人认为实施了两个犯罪,一个是诈骗罪一个是盗窃罪。更有人认为,男的用诈骗的手段,达到盗窃的目的,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我试图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刑法上‘非法占有’这一法律概念中的内涵。诈骗罪规定的是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题目中如果认为女的将手机交给男的拨打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占有’财产的话,那么交给男的手机时候,诈骗罪已经构成。这时再认定构成盗窃罪,是不对的。但是,如果认为只有趁女的不注意,拿着手机潜逃“占有”才完成的话,男的趁人不注意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又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可见,‘非法占有’一词的法律含义,并不是表明上那么简单。”
“跟枪打树上10只鸟一样,这个案件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也就是说,男的一开始借电话的时候,是真借还是假借?是蓄谋已久还是临时起意?如果是为获取手机假装借用,那么就是诈骗,其后的趁人不注意溜掉,不过是稳固其占有财产而采取的手段,也符合诈骗罪中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后后悔的心里特点;如果是拿到电话拨打后,贪图手机临时起意 ‘拿’走电话,则属于盗窃罪了。”
“这个案例再次告诉我们: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此罪与彼罪无法定性的时候,包括有罪与无罪的分歧,除可能存在对法律定义的理解分歧外,犯罪构成的细节可能就是定罪的关键。比如,凶手往被害人大腿上捅了好几刀,导致受害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呢?案情介绍如此本不具备可分析性,因为鬼才知道犯罪分子当时是怎么想的?!只有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才能得出更有力的结论。”
“在法律职业生涯中,千万不要对案情先入为主的给出法律定性,一定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质疑和探究,才能更容易、更准确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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