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方父母资助夫妻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650人看过

一方父母资助夫妻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案情:W先生与Z女士婚后于2013年8月购置了一套房产,购房共支付101万元,其中81万元为W先生父母支付。2017年7月,W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Z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W先生认为,该部分出资应为其父母对其一人的赠与,故其应占有该房屋91/101的份额。Z女士仅占有10/101的份额。Z女士则认为上述房屋于双方婚后购置,并登记于双方名下,即使W先生的父母有出资,也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Z女士还表示,涉案房屋部分首付是其向亲戚借支,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有50%的份额。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Z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亲戚借支用于购置涉案房屋,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定,涉案房屋W先生父母出资81万元。法院认为,尽管W先生父母确出资81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但是没有证据证明W先生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W先生一人,且上述房屋登记在W先生、Z女士双方名下,故应认定系W先生父母对W先生、Z女士双方的赠与,因此上述房屋为W先生、Z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产权份额。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产系W先生、Z女士婚后购买,且登记于双方名下。虽可查明W先生父母有出资,但无证据证明W先生父母曾明确表示出资部分仅赠与W先生一方,对于双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而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当然应该视此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