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首先,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行使职权的权利来源,该职权由法律赋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且盖具公章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那么,得出法定代表人签字使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难理解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如此以来,盖章只是形式要件,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取决于双方合意及合同内容合法,所以,合同效力并不以盖章为要件。
其次,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宇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为什么中国要讲究在合同落款时加盖公章呢?公章具有被私刻、偷盗、丢失、骗取或其他非合理理由先行盖具的可能性,这使得加盖公章的合法性存在较大风险和疑虑,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却是难以伪造或骗取,倒是使得法人行为具有较大可行度,西方国家的合同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盖章。中国企业双方签订合同时无须加盖公章应该常态化,能有效控制纷争,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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