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如何认定,该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均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丈夫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生育契约,则女方无故不履行约定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比较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夫妻婚后一直没有采用任何避孕措施构成双方事实上的生育契约关系,女方无故擅自中止妊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双方是否签订生育契约,女方对生育的决定权都应保护。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摘自王林清,杨心忠,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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