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发生冲突,如何处理?答案参见以下正文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案例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2.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赵某诉许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9日第6版
3.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李健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因为生育行为使妇女承担生理、健康条件并存的生育风险,女方有优先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
案号:(2006)启民一初字第05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4.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自妻子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故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审理法院: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5.女方拒绝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袁某诉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5年第8辑(总第8辑)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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