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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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396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执笔人:孙延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27-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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