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买房登记一方姓名 分手后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2007年11月,27岁的W先生拿出自己几年来工作的积蓄,通过多方筹集,共筹得23万元准备在城郊购一套商品房,为能和女友L小姐结婚,2008年1月23日,W先生和L小姐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相关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户主登记为女友L小姐的名字。2008年9月,L小姐向W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有了新朋友,要求和W先生分手,不同意和W先生结婚。由此,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纠纷。W先生认为,购房款均是自己出资,为了能和L小姐结婚才将房产证户主登记为L小姐,故房屋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L小姐认为,W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对房屋的赠与,同时房屋的登记户主是自己,依据《物权法》的不动产公示公信的有关规定,自己应该是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W先生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的商品房权属及有关权益问题,应当认为W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屋并登记其女友名字,具有以附结婚为条件赠与合同的性质,没有缔结婚姻,W先生可以要求撤销赠与,依据出资证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关键就是登记的是L小姐的名字。结合实践,动产被一方占有或是不动产被登记在一方名下,占有人或被登记人就有了举证上的优势,除非对方能举出相反证据,否则就应该推定该赠与生效,被登记人就是所有权人。所以,在本案L小姐举证优势的情况下,只有W先生提出诸如附结婚而为赠与和证明自己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才可以推翻L小姐的主张,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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